罪犯离监探亲、特许离监的条件和程序
一、离监探亲条件 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罪犯,可以批准其离监探亲: (一)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罪犯和原判有期徒刑罪犯,剩余刑期3年以下; (二)处遇级别为宽管级; (三)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四)原户籍所在地和探亲对象的常住地均在河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 虽符合以上规定,但罪犯有规定的不得离监探亲情形的,不得批准离监探亲。 二、离监探亲的程序 由符合离监探亲条件的罪犯本人写出《离监探亲申请书》,对符合条件的,经监区警察集体研究、在监区公示,提交监狱职能部门初审。 经监狱职能部门进行初审、离监风险评估、离监探亲社会影响评估、评议申报材料等,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监狱长办公会审批。监狱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的,报省监狱管理局备案,并通报驻狱检察机关,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 三、特许离监的条件 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罪犯,可以特许其回家看望或处理: (一)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罪犯,实际执行刑期三分之二以上,原判有期徒刑罪犯,实际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改造表现较好的; (二)罪犯系独生子女; (三)配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病危、死亡,或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确需本人回去处理的; (四)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危或死亡证明,及当地村民(居民)委员会和派出所签署的意见; (五)原户籍所在地和探视对象的常住地均在河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 对规定不得批准特许离监的罪犯,不得批准特许离监。 四、特许离监的程序 罪犯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监区审核同意后,报监狱职能部门复核,对可以办理的,报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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