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受到警告、记过 或者禁闭等处罚的条件和程序
一、警告、记过、禁闭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第一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警告、记过处罚程序 (一)罪犯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行为的,经监区集体研究决定,报监狱狱政部门审批; (二)监狱狱政部门同意对罪犯实施警告或记过处罚的,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 (三)公布处罚决定,罪犯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监狱在七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 (四)填写《罪犯处罚通知书》,并送达罪犯本人。 三、禁闭处罚的条件和程序 (一)禁闭处罚的条件。罪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处罚性禁闭。 对有以下情形的罪犯,监狱可以给予控制性禁闭:对加戴戒具仍不能消除危险的;对按规定立案、侦查或有重大脱逃、行凶、自杀危险的罪犯,确有必要的;报处死刑,等待批复的。 (二)禁闭处罚的程序。由监区整理、审查禁闭材料,处罚性禁闭报狱政部门审批,控制性禁闭报狱侦部门审批,狱政(侦)部门同意对罪犯实施禁闭的,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原监区办理按期、提前解除禁闭或延长禁闭时间的手续,并负责带回解除禁闭的罪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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