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获得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的 条件和程序
2024-03-26 15:15:00
一、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五)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它贡献的。 二、程序 监区对罪犯的考核内容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为主,入监教育合格下分监区后,每月基础分100分,其中监管改造基础分35分,教育和文化改造基础分35分,劳动改造基础分30分,每月各部分日常加分分值不得超过其基础分的50%,且各部分得分之间不得相互替补。日常计分由基础分值、日常加扣分、专项加分三个部分组成。 罪犯日常计分满600分,且定性评价为合格以上等级的,给予相应表扬和物质奖励,定性评价为不合格的,不予奖励并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对罪犯进行考核奖励,按照监区计分考核工作小组评议,职能部门审核,监狱计分考核工作组审议,工作组组长审批的程序进行。 罪犯对考核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监区计分考核工作小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对复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向监狱计分考核工作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监狱应当进行复核,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核意见,交罪犯本人,同时抄送监狱纪检监察部门和驻狱检察室。监狱计分考核工作组的复核意见为最终决定。 |
关键词: |
责任编辑:郭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