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基本规范 第一条 拥护国家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监规纪律。 第二条 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认罪悔罪。 第三条 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学习,爱劳动。 第四条 明礼诚信,互助友善,勤俭自强。 第五条 依法行使权利,采取正当方式和程序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服刑期间,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抗拒管理教育、逃避改造、装病、自伤自残和纠合他人扰乱监狱管理秩序; (二)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和互助小组擅自行动; (三)不私藏现金、银行信用卡、刃具、便服、棍棒、绳索、通讯工具、危险品、毒品、非法印刷品、音像制品及本监狱规定的其它违禁物品; (四)不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传递钱物,找人捎信传话或使用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络,不利用外界人员购买、捎带任何物品; (五)不私传信件、现金及其他物品,不在亲情电话或其他交流方式中使用隐语、暗语和散布有碍改造的言论; (六)不擅自持有、使用和转借绝缘、攀援、挖掘物品,不私自驾驶机动车辆; (七)不打架斗殴、聚众滋事、制造凶器、偷窃、赌博、纹身、搞同性恋、毁坏公私物品; (八)不宣扬地域观念、拉帮结伙、恃强凌弱,不制造、散布谣言,搬弄是非、挑拨他人关系; (九)不传播犯罪手段、怂恿他人犯罪,不打骂、侮辱、勒索、诬陷他人; (十)不习练、传播有害气功、邪教,未经允许不习拳练武、收藏或自制习武器械。 第二章 生活规范 第七条 按号令起床,洗漱、如厕,不拥挤抢位,按规定的标准整理内务,做到整齐划一。 第八条 搞好个人卫生,衣服、被褥勤洗常换,保持清洁。按时清扫室内外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第九条 从事炊事劳动的服刑人员,劳动时着工作服。 第十条 注意饮食卫生,保持公用和个人餐具完好、洁净。 第十一条 按要求穿着囚服,配戴统一标识。不私自裁改囚服、胸牌及监狱规定的其他标识;不袒胸露背,夏季可在监舍穿着白、灰色标记规定的背心、短裤;经批准购买或会见时家属捎带的允许穿着的衣物,要加印明显标记,不私藏或倒换便服。 第十二条 除一月内出监的服刑人员外,狱内劳动的监狱服刑人员可留平头,野外劳动的监狱服刑人员一律留光头,不留胡须、长指甲;女性服刑人员不得染发、烫发、披肩散发,在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和会见时,可化淡妆,但不得戴假发和佩戴戒指、耳环、项链等饰物。 第十三条 按规定时间、地点有秩序地就餐。不私开小灶,不侵占他人食物,伙吃伙喝,互相串换食品。爱惜粮食,不乱倒残汤剩饭。 第十四条 不吸食毒品、私自服用、注射国家管制的精神性和麻醉性药品;不饮酒、倒酒、藏酒;倡导戒烟,不违反规定吸烟。 第十五条 按规定参加队列训练。集体行进时,听从警官指挥,保持队形整齐,遵守队列纪律。三人以上行走时要排成纵队,靠右侧行走,不得挽臂、搭肩、拉手和横排行进。 第十六条 按规定收听、收看广播电视,在指定位置就座,不得闲谈、串位、走动、起哄、从事其他活动,不得擅自开闭、选台。 第十七条 患病时向警官报告,由警官带领按规定就医。看病过程中,要遵守纪律,如实陈述病情,遵从医生诊断。不得无理取闹,指名要药,索要休息诊断书。 第十八条 服用药品须经医生同意由警官代为保存,不私自用药、存药。隔离治疗的,不到规定范围外活动;批准休息的,在指定地点休息。 第十九条 遇到问题,主动向警官汇报。与警官交谈时,如实陈述、回答问题。 第二十条 需要进入警官办公室时,在门外报告,经允许后方可进入。在野外或室外劳动现场需向警官反映情况时,在三米以外止步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在指定铺位就寝,铺位不设遮挡物。就寝前,按规定时间和位置听候点名,不得喧哗、走动;就寝时,按指定方向躺下,不蒙头、裸睡,保持安静,不影响他人休息。 第三章 学习规范 第二十二条 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认清犯罪危害,勇于认罪悔罪,促进思想改造,自觉矫治恶习。 第二十三条 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与矫治,养成健康心理,保持良好心态。 第二十四条 接受文化和技术教育,提高文化水平,掌握实用技术,争当劳动能手,增强就业能力。 第二十五条 尊重教师,上下课时要起立致意,同时进出教室时,要让教师先行。 第二十六条 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有疑问举手示意,允许后起立发问,回答教师提问要起立。按时完成作业,争取优良成绩。 第二十七条 爱护各种教学用具和设施,不擅自使用、故意破坏。 第二十八条 阅读健康有益书刊,不私藏、阅读、传抄有煽动颠覆、诋毁国家政治经济制度或宣扬邪教理论、封建迷信思想、暴力、淫秽等内容的书刊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参加监狱组织的文娱活动,陶冶情操,增强体质。 第四章 劳动规范 第三十条 有劳动能力的服刑人员,必须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有病不能参加劳动的,须持医生诊断书并经警官批准。 第三十一条 听到出工号令,按规定的时间、编排的位置,到指定地点列队,听候点名。报数声音洪亮,准确无误。 第三十二条 在劳动现场,要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不准乱走乱窜、大声喧哗、谈笑打闹和睡觉,不准做私活。 第三十三条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确保安全。要积极参与技术革新,提高劳动效率,完成生产任务,保证劳动质量,珍惜劳动成果。 第三十四条 爱护设备、工具、器具,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第三十五条 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遵守定置管理规定,工具、材料、产品按指定位置摆放整齐。 第三十六条 听到收工号令,迅速擦拭、清理、保养机器设备或其它劳动工具,打扫现场卫生;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交接班;在指定地点列队集合、点名后,由警官带队回监舍。 第五章 文明礼貌规范 第三十七条 培养公德意识,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杂物,不损坏、践踏花草和树木。 第三十八条 言谈举止文明,不讲脏话、粗话,不做有伤风化的动作,严禁同性恋。 第三十九条 服刑人员之间互称姓名,不起(叫)绰号,不称兄道弟。 第四十条 尊重警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担任领导职务的警官称呼职务,不明职务的统称“警官”;对直接参加生产的工人及其他有业务关系的人员统称“师傅”;外来提审时,要有礼貌地回答问题,不顶撞争吵、无理取闹。 第四十一条 警官、来宾进入监舍时,除患病和按规定就寝外,需起立、行注目礼,不得躺卧偎坐,不得擅自攀谈。 第四十二条 听到警官呼唤,应立即答“到”,并迅速至距警官三米处立正站好,听候指令;得到指令后,立即答“是”。警官讲话过程中,不插嘴抢话;向警官陈述或回答问题时,不指手划脚。 第四十三条 与来宾、警官同一方向行进时,不得擦肩并行;在较窄路段相遇时,要自动停步,靠右侧让路,放下手持的工具,待来宾或警官经过5米后再起步。 第四十四条 遇有来宾或监狱以上领导视察时,除正在生产操作外,要停止一切活动、立正、行注目礼;对来宾、领导的问话要立正如实回答;视察过程中,不尾随、围观。未经允许,不擅自贴近、攀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是《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具体执行办法,是狱内服刑人员必须遵守的言行准则,是考核改造表现的基本内容之一,是进行评审和实施奖罚的重要依据,所有狱内服刑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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