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2022-03-04 09:58:00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在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原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对患有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罪犯,可以不受前述规定关于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违法违规被收监执行或者因重新犯罪被判刑的罪犯,需要再次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从严审批。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医疗和护理等费用自理。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

  (一)对在监狱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应当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罪犯本人或者亲属、监护人也可以向监狱提出书面申请。

  监狱对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核实其居住地。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

  监狱应当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有关情况。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监督有关诊断、检查和鉴别活动。

  (二)对拟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的,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同意的,在监狱内公示(对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可以不公示,但应当在保外就医后在监狱公告),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后,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提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三)对罪犯的病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应当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对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情况的鉴别,由监狱组织有医疗专业人员参加的鉴别小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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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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