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和纪律要求
一、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之规定,监狱人民警察主要有下列职权: (1)收监权; (2)罪犯身体检查权; (3)违禁物品没收权; (4)罪犯申诉、控告、检举处理权; (5)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批准权; (6)减刑、假释建议权; (7)释放权; (8)对罪犯实行分押分管权; (9)罪犯脱逃抓获权; (10)警戒隔离带设置权; (11)戒具使用权; (12)武器使用权; (13)罪犯来往信件检查权; (14)罪犯接受财物批准、检查权; (15)对罪犯的考核权和行政奖惩权; (16)对狱内又犯罪案件的侦查权; (17)对罪犯的教育权; (18)强制罪犯劳动权; (19)罪犯劳动时间调整权。 二、监狱人民警察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之规定,监狱人民警察主要有下列义务: 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三、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和有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四条规定,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9.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二)《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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