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依申请公开罪犯个人服刑信息规定

2017-09-14 15:41:18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工作,保障和维护罪犯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罪犯个人服刑信息,是指监狱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罪犯个人服刑情况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罪犯及其近亲属,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向监狱提出申请公开罪犯个人服刑信息,但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工作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

  (五)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监狱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不予提供。

  第五条 监狱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公开,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重新制作或者其他处理。

  第六条 申请公开罪犯个人服刑信息,可以通过信函、传真、当面提交申请书等形式提出,并提供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也可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提出申请的,应附委托书。

  申请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及所需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监狱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审查。对申请内容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更改或者补充;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更改或者补充的,视为未申请。

  第七条 对申请人的申请,应根据情况给予答复。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信息。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不属于监狱掌握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的部分应向申请人提供。

  (七)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信息,依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经监狱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可暂缓公开。

  (八)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并有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九)以申请公开信息形式向监狱提出咨询、投诉、申诉或者举报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对受理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答复。

  第九条 监狱办公室统一受理依申请公开事宜。申请受理后,按涉及事项交相关部门承办,承办部门根据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提出答复意见,送保密部门审核后,由监狱分管领导签发;重要的事项须经主要领导签发。

  第十条 遇到情况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是否有效、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应当采用信息公开告知书形式答复申请人,告知书应加盖监狱公章。答复申请应当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有关信息可以采取申请人选择的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当面领取等形式提供。承办部门应妥善保管有关信息答复记录、文书备查。

  第十二条 已答复申请人,但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刑满释放人员申请公开个人服刑有关信息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个人服刑信息公开申请表

关键词:信息|公开|申请

责任编辑:张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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