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通讯、会见的条件和程序
一、罪犯通讯的条件和程序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收寄信件,与亲属、监护人通话。罪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对夹带违禁物品、不利于罪犯改造或者影响监狱安全的信件,监狱应当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罪犯通话应当使用监狱指定的通话设施,通话号码限于已在监狱登记备案的亲属、监护人的电话号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暂停通话: (一)罪犯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期间; (二)罪犯被禁闭期间; (三)其他影响监狱安全或者有碍罪犯改造的情形。 罪犯通话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应当中止通话,并视情节在一至三个月内暂停通话: (一)使用隐语、暗语或者非规定语种交谈,不听劝阻的; (二)通话内容不利于罪犯改造的; (三)通话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影响监狱安全的。 二、罪犯会见的条件和程序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每次会见人数一般不超过三人。罪犯会见亲属的次数及时间按相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暂停会见: (一)罪犯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期间; (二)罪犯被禁闭期间; (三)其他影响监狱安全或者有碍罪犯改造的情形。 会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应当中止会见,并视情节在一至三个月内暂停会见: (一)传递违禁物品的; (二)扰乱会见场所秩序的; (三)使用隐语、暗语或者非规定语种交谈,不听劝阻的; (四)携带或者使用手机、录音、摄影(像)设备的; (五)其他违反监狱会见管理规定的情形。 罪犯亲属、监护人,可以向监狱提出会见申请。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会见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能证明本人身份和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件、证明办理会见手续。非首次会见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会见,未成年人可以凭户口簿会见。 视频会见的,罪犯可以向监狱提出申请,亲属、监护人可以就近向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所提出申请,符合会见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监狱应当查验会见人的有效证件和相关证明,对进入会见场所的会见人进行安全检查。会见人应当遵守监狱会见管理规定,违反规定的,不得进行会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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