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女子监狱AdministratorAdministrator2021-02-22T02:02:04Z2021-02-22T02:02:20Z00000002052-10.8.0.6058河北省女子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0)冀女狱减字第(711)号罪犯赵宏玉,女,1960年3月14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研究生文化。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廊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宏玉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8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于2010年12月15日由固安县看守所送押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6月1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12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5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通过教育改造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一步深化悔罪意识;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背记《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以之约束自身言行;该犯能参加思想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该犯在辅工岗位参加劳动改造,服从劳动分配,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8年4月考核表扬1次;该犯2018年9月考核表扬1次;该犯2019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19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折算新表扬6个)。该犯月均消费金额为416.4元,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8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均已执行。 该犯为职务类犯罪罪犯,该犯系主犯。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宏玉提请减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 章)2020 年11 月20 日附:罪犯赵宏玉卷宗材料卷